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训练竞赛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体育学院 发布时间:2014-01-22 浏览量:176

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训练竞赛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加运动训练和竞赛活动,促进学校体育活动的有效开展,提高我院运动训练水平,进一步加强对我院运动训练竞赛的科学管理,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和部分高水平运动员及全体教练员。

第二条学院训练竞赛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全体师生,组织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以竞赛带动全院师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增进身心健康,增强体质,提高学生的运动技能水平,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同各高校运动队之间的交流,推动我院训练竞赛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三条积极参加和承办各级体育赛事,活跃校园体育氛围,扩大学校、学院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学院体育竞赛各项活动计划的制订,由分管领导提出竞赛计划,报校体委和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动员学生和学生运动员

  第五条 运动员学生指通过特殊招生进入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不在我院训练);学生运动员指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被选入我校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六条 教练员带领运动队参加竞赛所取得的成绩和名次,在晋级、考核、评优、津贴等方面计算时,只计算学生运动员,并提供竞赛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完整训练计划(至少半年)等原件。

               第三章 运动竞赛

第七条   运动竞赛是检验运动训练效果的方式之一,是体现运动员和教练员自身价值和能力的有效途径。

第八条 院内应不定期的开展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应贯彻小型多样、勤俭节约的原则,逐步改革赛制和竞赛办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参加全国性及单项比赛时,依据竞赛规程可进行集中训练。

第九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竞赛安排周期,组织参加全国、省市、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等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须经校体委和学院同意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院每年举行一次“迎新”和“毕业”师生友谊赛,项目待定,逢奇数年举行全院“元旦越野赛”,每年举办一次“体育周”活动,时间定于每年的下半年,遇特殊情况可调整。

第四章 运动训练

第十一条 运动训练的形式分平时训练和竞赛集训两种形式。平时训练依学院整体安排进行,其程序为:教练员提出申请或组织安排,教研室审核,上报主管院领导,报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竞赛集训由学院按照竞赛计划,提出集训方案,教练员由个人提出申请,教研室磷选推荐,竞聘上岗。

第十二条 运动训练的待遇全部实行训练课酬制,不再计算工作量。

第五章 教练员及聘任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必须选聘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具有一定带队经验的教师来担任教练员工作。为此,竞聘、选聘的教练员,要求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工作态度方面,要求教练员具有勇于献身和吃苦耐劳精神,全身心投入工作,以科学训练为本,立足在运动场,具有强烈的责任感。

2、业务方面,要求教练员了解本专业前沿科学训练方法,掌握技术战术的运用,科学制定训练计划,讲求实效,认真完成训练任务,有较强的指挥能力和应变能力,有较强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对训后、赛后进行总结,找出不足,加以改进,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3、有三年以上带队经验和本身有运动经历,所带队员在各级各类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优先聘用。

第十四条 竞聘、选聘工作程序:根据高水平运动队教练员岗位的需求,其程序为:个人向教研室提出申请,说明申报理由,写出竞聘岗位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教研室审查遴选,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院运动训练工作委员会召开竞聘会议,经公示后履行上岗手续。

第十五条 上岗教练员须签订《西北师范大学教练员目标责任书》,教练员聘期原则上为3年,经年度考核后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六条 教练员的配备:田径、体操(健美操)、武术运动队,每6名以内运动员配备1名教练员,6名以上可配备1名助理教练员;集体项目运动队每队配备1名主教练员和1名助理教练员,或由主教练决定是否配备助理教练。

第十六条 教练员工作职责及规定

教练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乐于奉献,其职责为:

1、制订好训练计划,确定比赛目标,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科学训练,逐步提高运动员(队)成绩。

2、努力工作,乐于奉献,训练育人,关心队员的学习和生活。

3、不断总结,认真探索,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训练和管理水平。

4、严格考勤,认真组织每次训练课,精心合理的安排训练内容,强度、密度和运动量,加强医务监督。

5、 各运动队的教练员均实行双向选择聘任制,凡受聘教练员应与学院签定比赛成绩目标意向性协议。

6、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第十七条 教练员的考核

1、考核内容

(1) 训练计划的制定:认真制定长期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阶段训练计划和每日训练计划及运动员个人培养方案。

(2) 训练计划执行情况:训练常规与训练要求的完成情况,遵守训练计划情况。

(3) 比赛完成情况:教练员在训练过程中,运动员经过训练,在运动成绩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并在全国比赛和省高校比赛中取得好成绩,完成预计目标。

(4) 运动队管理情况:教练员在训练之余,要紧密配合学院、辅导员和班主任共同做好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完成目标任务者,按训练规定课时发放课酬金,未完成者按80%发放。

(6) 考评由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和相关专家组成进行,并将考评结果提交学院,最后由学院运动训练工作委员会决定对教练员续聘与解聘。

(7)对教练员实行目标管理,学年度末根据教练员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为优秀者,训练课酬金上浮10%,不称职者扣除20%。

2、实行主教练负责制,主教练按规定计算相关待遇及评奖,助理教练训练课酬金按90%计算。

第十八条 教练员的奖励与处罚

1、教练员所带队员或运动队获奖,参照最新《西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试行)》中的竞赛获奖奖励的条件和标准执行,由学院统计,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审核后,享受业绩津贴,并在晋升职称(参照省职改办相关文件)、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文件规定的业绩条件。

2、在聘请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教练员或运动队,可按照协议解聘教练或解散运动队,其训练补贴按80%发放。

第六章 训练管理

第十九条 运动员在平时的正常学习之余,必须坚持参加课余运动训练与竞赛,未经学院、教练员同意,不得擅自缺席日常训练和比赛,否则,按旷课处理(见西北师范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运动队、运动员未经学院许可,不得擅自外出参加任何比赛,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违纪处理办法,参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运动队的训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下午进行,日常训练每周1~2次,赛前训练每天1次,一般为赛前1个月,有重大比赛任务时,可安排全天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为2~3小时,集训时间依运动会规模和层次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校体委和体育学院。                                

 

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2010年7月      

附件:1、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运动队教练员聘任办法

      2、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运动队教练员考核办法

      3、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训练、竞赛工作量计算办法

      4、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练员上岗意向协议书

      5、西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训练竞赛工作委员会名单及职责

      6、教练员竞聘上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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